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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2號 債 權 人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李玉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申 毅機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妤榛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並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妤榛即申毅 機械企業社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以全名簽 收之銷貨單、請款單及發票等。註:聲請狀所附銷貨單僅部 分經客戶「陳」簽收,無法辨識簽收人,且未全部簽收), ,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提出申毅機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 及負責人陳妤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述債務 人取貨時,有時僅簽「陳」或無簽收逕直接將貨物載走,然 仍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請求給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催收貨款之文件等。 ),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規定提出充足之釋明文 件,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 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 法,併此敘明。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