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
債 權 人 展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淑琴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根昌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根昌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
聲請狀上
所載之請求金額相符之出貨單。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