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
債 權 人 全友工程行
法定
代理人 沈秋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煌明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友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沈秋田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煌明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