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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 債 權 人 全友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沈秋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煌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友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沈秋田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煌明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