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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19號 債 權 人 陳致豪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游祐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究為游祐承或裕鍀開發有限公司?(聲請     狀之釋明文件通訊軟體、匯款存摺、匯款受款人皆為裕     鍀開發有限公司。催告函受文者為游祐承。)若債務     人為裕鍀開發有限公司,併請更正,並表明其法定代理     人。   二、若本件債務人為游祐承,則請提出游祐承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向其請求之依據及釋明文件     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若本件債務人為裕鍀開發有限公司,則請提出其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     出催告文件及回執正、反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更正請求利率(若無約定利率,請改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若有約定利率,請釋明之,惟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     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3 、205 條定有明文。     )。   五、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