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19號
債 權 人 陳致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游祐承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究為游祐承或裕鍀開發有限公司?(
聲請
狀之釋明文件通訊軟體、匯款存摺、匯款受款人皆為裕
鍀開發有限公司。
惟催告函受文者為游祐承。)若債務
人為裕鍀開發有限公司,併請更正,並表明其法定
代理
人。
二、若
本件債務人為游祐承,則請提出游祐承之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向其請求之依據及釋明文件
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若本件債務人為裕鍀開發有限公司,則請提出其登記事
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
出催告文件及回執正、反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更正請求利率(若無約定利率,請改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若有約定利率,請釋明之,惟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
分之利息,無
請求權,
民法第203 、205 條定有明文。
)。
五、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