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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5號 債 權 人 明昌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齊金即萬海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萬海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齊金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齊金即萬海工程行請求給付     之釋明文件影本(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請款單非均經     債務人簽收,且該請款單金額均外加稅金,故請提出請     款發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