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5號
債 權 人 明昌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坤興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齊金即萬海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萬海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齊金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齊金即萬海工程行請求給付
之釋明文件影本(
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請款單
非均經
債務人簽收,且該請款單金額均外加稅金,故請提出請
款發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