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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5號 債 權 人 明昌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齊金即萬海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萬 海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齊金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並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齊金即萬海工程 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請款單 非均經債務人簽收,且該請款單金額均外加稅金,故請提出 請款發票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5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