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5號
債 權 人 明昌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坤興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林齊金即萬海工程行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萬
海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齊金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並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齊金即萬海工程
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經查本件
聲請狀所附之請款單
非均經債務人簽收,且該請款單金額均外加稅金,故請提出
請款發票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5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