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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47號 債 權 人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1,138,316 元之依據(上開     金額並無經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採購單、請款單、發     票,且經簽收之承攬維修報告書亦無載有金額。)。   三、請提出上開請求金額之催討文件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