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47號
債 權 人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有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1,138,316 元之依據(
上開
金額並無經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採購單、請款單、發
票,且經簽收之
承攬維修報告書亦無載有金額。)。
三、請提出上開請求金額之催討文件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