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17號
債 權 人 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志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
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或更正
聲請狀為含稅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