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7號
債 權 人 開壢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惠碧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歐建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
送達代收人之送達地址為正確地址。
三、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