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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 債 權 人 彭兆魁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森田林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森田林木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94,346元部分其他釋明文件     (所提單據缺森田林木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署名     )。   三、請提出本件向森田林木業有限公司為請求給付工程款催     告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簽收之請款單、發票、     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