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
債 權 人 彭兆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森田林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森田林木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94,346元部分其他釋明文件
(所提單據缺森田林木業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署名
)。
三、請提出
本件向森田林木業有限公司為請求給付工程款催
告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簽收之請款單、發票、
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