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1號
債 權 人 瑪爾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嘉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呂岱宸、快樂房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快樂房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呂岱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四、請提出請求金額66,772元由債務人負擔之其他釋明文件
。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