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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1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1號 債 權 人 瑪爾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豪 債 務 人 呂岱宸 債 務 人 快樂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岱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岱宸請求金額   66,772元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所提之釋明文件不足釋   明請求,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快樂房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核債權人未提出給付仲介服務費之收據、未如期點交即退服 務費之契約約款,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就請求 金額8,000 元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