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1號
債 權 人 瑪爾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嘉豪
債 務 人 呂岱宸
債 務 人 快樂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岱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岱宸請求金額
66,772元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
聲請人所提之釋明文件不足釋
明請求,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
主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快樂房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核債權人未提出給付仲介服務費之收據、未如期點交即退服
務費之契約約款,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就請求
金額8,000 元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