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7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興岡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興岡工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請求金額(未到期部分不得請求,並請提出請款
發票)。
三、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