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1號 債 權 人 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廖彭美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