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3號
債 權 人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小紅(ROHIMAH)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MARIANA KUSUMA DEWI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一件。
三、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
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