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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3號 債 權 人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ROHIMAH)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RIANA KUSUMA DEWI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一件。   三、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     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