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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9號 債 權 人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鑫高科技 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