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75號
債 權 人 仕通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勇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曜峰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曜峰楙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有營業人蓋章之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