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75號
債 權 人 仕通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勇男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曜峰楙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曜峰楙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有營業人蓋章之發票,經本
院民國109 年6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