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85號
債 權 人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文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泓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泓奕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泓奕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
釋明文件影本(如
承攬契約、發票、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