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
債 權 人 桂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呈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清桂即昱欣土木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之昱欣土木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更正為正確之債務人(
聲請狀所載之
法定代理人有誤
)。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昱欣土木工程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
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或
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
正、反面等)。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