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
債 權 人 桂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呈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楊清桂即昱欣土木工程行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昱
欣土木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並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聲請狀所載之
法定代理
人有誤),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提出足以證明
得向昱欣土木工程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
發票或
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民
國109 年6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雖
債權人具狀陳報原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林清桂即昱欣土木工
程行」更正為「楊清桂即昱欣土木工程行」,然仍未提出昱
欣土木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亦未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所提出之請款單
與請求金額不符,亦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昱欣土木工程
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發票或存證信函及經其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