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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32號 債 權 人 新禾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     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請求金額69,300元之發票影本,若無,則更正為     正確請求金額(前開請求金額含稅額)。   四、請釋明請求逾新台幣(下同)286,702 元即請求金額69     ,300元週年利率6 %之依據,若無,則更正請求金額69     ,300元週年利率為法定利率5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