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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32號 債 權 人 新禾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兆富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 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 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 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並請提出請求金額69,300元 之發票影本,若無,則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前開請求金額 含稅額),另請釋明請求逾新台幣(下同)286,702 元即請 求金額69,300元週年利率6 %之依據,若無,則更正請求金 額69,300元週年利率為法定利率5 %。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9 年6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