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債 權 人 益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育霈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繼忠即一銀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一銀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繼忠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繼忠即一銀企業社請求給付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等。註:
聲請狀所附
部分送貨單未經債務人簽收)。
三、請提出
本件向陳繼忠即一銀企業社為催告給付貨款通知
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