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春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莊國勳即佳義電氣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莊國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發票或請款單)。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