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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莊國勳即佳義電氣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莊國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其他釋 明文件(如:發票或請款單),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 7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