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春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莊國勳即佳義電氣工程行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莊國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其他釋
明文件(如:發票或請款單),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
7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