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83號
債 權 人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鈞耀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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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租用倉庫合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