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債 權 人 陸文正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瑞益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瑞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瑞益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承攬契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本件向瑞益有限公司為催繳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
發
存證信函予「瑞益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及經其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二份。另
聲請
人請於聲請狀補簽章,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經本
院民國109 年6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雖債權人已補繳納聲請費、補簽章、提出瑞益有限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
仍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瑞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
件影本(如經
兩造核章之
承攬契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
,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