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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債 權 人 陸文正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瑞益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瑞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瑞益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本件向瑞益有限公司為催繳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 發存證信函予「瑞益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及經其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另聲請 人請於聲請狀補簽章,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經本 院民國109 年6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雖債權人已補繳納聲請費、補簽章、提出瑞益有限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 仍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瑞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 件影本(如經兩造核章之承攬契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