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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3號 債 權 人 得意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