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3號
債 權 人 得意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敏專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鍾情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