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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89號 債 權 人 肯天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言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王言皓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聲請狀所附合約書之合約期間為民國(民國)107     年9 月26日至同年12月25日,本件請求期間為109 年4     月至同年6 月)。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王言皓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