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5號
債 權 人
洵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瑜芬
債 務 人 黃塏鈞即將軍炭烤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塏鈞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
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6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黃塏
鈞即將軍炭烤之獨資經營相關登記資料,並提出其負責人最
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提出之補正狀表
明將軍炭烤無稅籍登記,逾期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故
債權人對將軍炭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