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0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育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育文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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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款單、發票(
本件請款金額含稅金)。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