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78號
債 權 人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如亮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三、提出請求週年利率6 %之依據,並釋明之(票號HC0000
000 號支票發票人
非本件債務人,或提出該支票經債務
人
背書之背面影本,若有背書,並更正逾請求金額新台
幣(下同)665,000 元即302,702 元為法定利率5 %;
若無法釋明,則請求全部金額967,702 元改
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