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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78號 債 權 人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三、提出請求週年利率6 %之依據,並釋明之(票號HC0000     000 號支票發票人本件債務人,或提出該支票經債務     人背書之背面影本,若有背書,並更正逾請求金額新台     幣(下同)665,000 元即302,702 元為法定利率5 %;     若無法釋明,則請求全部金額967,702 元改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