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4號
債 權 人 夏銘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紳展有限公司桃園營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紳展有限公司桃園營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