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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8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4號 債 權 人 夏銘輝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紳展有限公司桃園營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紳展有限公司桃園營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