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
債 權 人 宏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德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胡展源即永業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永業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逾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7,000元即50,422元
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胡展源即永業工程行請求給付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
承攬契約、經胡展源即永業工程行簽章之
驗收單、請款單、發票、催收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經其簽
收之回執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