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債 權 人 翔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翔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幸福奇蹟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吳心怡
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街」水電工程契約書影本
。
三、請提出
本件二件工程經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程行簽章之
工程完工驗收單影本,或提出已向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
程行為催收款項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存證信函及經其簽
收之回執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