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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債 權 人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巨春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鄭毅宏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已向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催收款項之釋     明文件(如請款單、發票、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     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