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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2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債 權 人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巨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毅宏 債 務 人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枝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零參拾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因   聲請人未提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本件已向八鋼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為催收款項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壹仟參佰柒   拾伍元之釋明文件(如請款單、發票、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30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3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人八鋼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109 年4 月份貨款金額貳拾柒萬   伍仟零參拾柒元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然未提出其餘請求   金額柒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為催收款項之釋明文件(如   請款單、發票、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顯   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請求金額柒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捌   元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