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債 權 人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富巨
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毅宏
債 務 人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枝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零參拾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因
聲請人未提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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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本件已向八鋼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為催收款項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壹仟參佰柒
拾伍元之釋明文件(如請款單、發票、
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30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3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人八鋼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109 年4 月份貨款金額貳拾柒萬
伍仟零參拾柒元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然未提出其餘請求
金額柒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為催收款項之釋明文件(如
請款單、發票、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顯
與
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請求金額柒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捌
元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