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59號
債 權 人 志南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志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榮枝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
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黃榮枝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