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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6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59號 債 權 人 志南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南 債 務 人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榮枝 ○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捌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7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黃榮枝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   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9 年   7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於109 年   8 月5 日提出補正,未提出對債務人黃榮枝請求之釋明文件   ,其餘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對債務人黃榮   枝請求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