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59號
債 權 人 志南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志南
債 務 人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榮枝
○ 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捌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7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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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提出對黃榮枝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
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9 年
7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僅於109 年
8 月5 日提出補正,未提出對債務人黃榮枝請求之釋明文件
,其餘逾期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故關於對債務人黃榮
枝請求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