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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6號 債 權 人 順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煦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經債務人精確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簽收」之報價單(聲請人所提之報價單無債務人 之簽名)、未提出催告債務人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 信函「回執」(須清晰)。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0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 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