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6號
債 權 人 順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顯煦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經債務人精確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簽收」之報價單(
聲請人所提之報價單無債務人
之簽名)、未提出催告債務人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存證
信函「回執」(須清晰)。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0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
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