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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0號 債 權 人 泉興自動控制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錢曉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才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對林才鈞請求     給付?若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則提出宇崎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若係對林才鈞請求,則提出林才鈞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其他足以證明     得向林才鈞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出貨     單、請款發票買受人均係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件如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為正確     債務人,併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否,請表明不請求利息;若是     ,則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     請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