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0號
債 權 人 泉興自動控制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錢曉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才鈞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
本件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對林才鈞請求
給付?若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則提出宇崎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若係對林才鈞請求,則提出林才鈞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其他足以證明
得向林才鈞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聲請狀所附出貨
單、請款發票買受人均係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件如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為正確
債務人,併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否,請表明不請求利息;若是
,則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
請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