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4號
債 權 人 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洪寶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彭成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彭成銀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370,105元與估價單金額不符之原因。
三、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