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4號
債 權 人 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洪寶鳳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彭成銀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彭成銀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釋明請求金
額370,105 元與估價單金額不符之原因、未提出其他釋明文
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彭成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釋明請求金額370,105 元與估價單金額不符之原因
,然逾期
迄未補正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