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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4號 債 權 人 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洪寶鳳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彭成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彭成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釋明請求金 額370,105 元與估價單金額不符之原因、未提出其他釋明文 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彭成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釋明請求金額370,105 元與估價單金額不符之原因 ,然逾期未補正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