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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68號 債 權 人 震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昊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債權人   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   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債務人昊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