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
債 權 人 乙立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義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家寶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
本件債務人究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或
「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先益電子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或「林家寶」?
二、如本件債務人為「林家寶」或「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或「先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足以證明
得向「林家寶」或「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或「先益
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經其核章、簽章之估價單、驗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
三、如本件債務人為「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提
出經其核章之估價單、驗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影本。
四、請提出陳報實際債務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債務人為林家寶,則
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