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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 債 權 人 乙立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家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債務人究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或     「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先益電子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或「林家寶」?   二、如本件債務人為「林家寶」或「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或「先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足以證明     得向「林家寶」或「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或「先益     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經其核章、簽章之估價單、驗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   三、如本件債務人為「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提     出經其核章之估價單、驗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影本。   四、請提出陳報實際債務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債務人為林家寶,則     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