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9號
債 權 人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富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吳坤勝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吳坤勝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