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9號
債 權 人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富傑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
理人吳坤勝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9 年8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
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