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田子坊宗教文藝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田子坊宗教文藝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