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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56號 債 權 人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滿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嘉凱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嘉凱營造有 限公司等設址於雲林縣斗南鎮,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